新三年,旧三年,缝缝补补又三年。这种传统的节俭观在我国有着广泛而浓厚的群众基础。然而,节俭美德若缺乏科学理性支撑,也难成其美,有些情况下,节俭过甚,反受其害。比如,家电产品用到一定的期限,就应当及时报废,假如舍不得处理掉而让它们超期服役,则会有安全和健康隐患。
据统计,目前我国高龄家电的淘汰率尚不足30%,有的家庭甚至还在用着上世纪80年代购买的家电产品。与高龄家电超期服役相伴的,是时常出现的老旧电视机、电热水器、洗衣机等爆炸、漏电伤人等安全事故,及其对环保的破坏和对能源的浪费。而最新的科学研究证实,家电超期服役还存在更为严重而广泛的潜在隐患,被视为是长期被人忽视的人类健康杀手之一。
研究表明,电视机特别是传统的CRT显像管电视机,其发出的强光与正电离子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危害,特别是电视机屏幕内的显像管发射的微量紫外线,会导致细胞癌变。在正常使用期内,电视机对人体的伤害并不是很明显,但超过保质期(即一般意义上的使用寿命)后,其危害会显著增强,甚至出现倍增。由于儿童对电磁辐射最为敏感,他们也就成了老电视最大和最严重的受害群体。此外,微波炉、电吹风等家电老化后也会成为电磁辐射危害源。
家电超期服役存在的问题可谓多矣。如果老百姓都知道这种情况,相信再节俭的人也不至于节俭到牺牲生命健康的地步。问题是大多数消费者都缺乏这些知识,即使显得有些“无知者无畏”,他们也没有过错,但家电生产经营者却都拥有相关知识,而且是“有知者有责”,可是他们却大都没有主动履行告知义务。事实是,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家电产品,大都没有明示保质期,即使在产品使用说明中出现了“使用期限”之类字样,也不提及超期使用可能存在安全健康隐患的情况。之所以不这么做,生产经营者大都出于这样的考虑:一方面是担心会影响产品和品牌形象,没有这样做的动机,一方面是国家目前也没有强制性的政策法规,没有这样做的压力。
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《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》,明确规定了家电使用年限,比如彩电、空调器为8年至10年,电热水器、煤气灶、洗衣机、吸尘器为8年,但由于各种电器的功能、用途不同,其寿命也不尽相同,家电产品上所标明的安全使用年限,大多是以“制造商自我声明的方式”告知消费者,也不具备强制性。
针对家电产品超期使用存在安全健康隐患,以及我国正在面临家电产品报废高峰期这种现实,政府监管部门应该积极采取措施,一方面要加大对超龄家电危害的宣传,让消费者了解家电产品也有保质期,促使消费者淘汰高龄家电;一方面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,对家电企业标注产品使用期及安全健康说明做出强制性规定,明确企业相关责任。只有政府、企业和消费者都重视起来,家电超期使用的现象才会减少,安全健康隐患也才能彻底根除。